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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完善西藏财税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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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和完善西藏財稅政策體系(一)合理劃分與西藏地方事權由於目前分稅制對事權的劃分不夠明確且交叉較多,同時存在政府由於財力不足,將本應由自己負責的事務下放給地方的問題。對西藏而言,事權具有特殊性。全區的經濟基

規範和完善西藏財稅政策體系

(一)合理劃分與西藏地方事權

由於目前分稅制對事權的劃分不夠明確且交叉較多,同時存在政府由於財力不足,將本應由自己負責的事務下放給地方的問題。對西藏而言,事權具有特殊性。全區的經濟基礎、經濟總量、經濟發展規模和水平在短期內是無法與內地省份相比。加之西藏地處高原,地廣人稀,氣候惡劣,相當一部分地區的農牧民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差,常常發生的各類災害對當地羣衆造成了財產損失和生命威脅。同時,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政治地位,西藏特殊的事權引發的地方財政支出與其他省份有着明顯的差異,維護統一和保持社會穩定形成的支出成本高於其他地方。爲了改善邊境地區人民生活生產條件。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加強民族團結,鞏固邊境的基層,這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邊境縣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因此。應對與西藏地方事權進行合理劃分和準確界定,減輕西藏地方財政壓力,促進西藏經濟的發展。

(二)健全對西藏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體系

在現階段西藏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通過現行分稅制收入劃分辦法及其財稅政策的調整和改進,只能減少對西藏地區創造的財力的輸出,而不能解決西藏地區財政向當地提供與大體均等的社會公共服務的問題,應合理運用財政對政府間轉移支付政策,加大對西藏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改變目前稅收增量集中大頭後轉移支付沒有相應到位的現狀,以進一步體現對西藏的財政援助。

一是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主要用於平衡西藏地方預算,滿足地方履行政府職能的基本支出需要。這部分轉移支付補助同現行對西藏的定額補助在內涵上不同,分配辦法主要根據西藏財政收支差額給予補助,不規定專門用途,由西藏地方政府統籌使用。支出基數的確定,採用因素法,即根據影響支出的各主要因素的影響程度確定標準係數,並據此確定財政支出水平。通過上述基本統一的客觀標準,使對西藏的一般性財政補助趨於合理規範。

二是建立專項轉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按產業政策要求,用於對西藏地區的交通、能源、通信、郵電、教育、科研設施以及大型農田水利建設和農業開發等方面。西藏按財政專項撥款補助的目標,根據財力可能,提供配套資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擴大對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產業的總體財力投入量,從而對西藏整個經濟繁榮起到啓動和牽引作用。

三是建立特殊轉移支付補助。財政應適當增加現有的“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和“民族補助專款”撥款額。財政從每年預算中劃出比例資金增設“民族自治區文化建設發展基金”和“民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增加西藏等民族地區科技文化建設事業投入。財政恢復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民族法規賦予民族自治地區的有關預備費、民族機動金以及對民貿企業的照顧政策。西藏自治區機動金、預備費佔當地預算總支出的比例可高於其他省區。以上各項資金,每年由財政單獨專項覈撥。

四是增加對西藏的政策性轉移支付。主要目的是爲西藏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特有的語言、文字、教育、衛生、宣傳等特殊支出需求提供財政資金保障,彌補其因特殊支出需求所引起的公共服務成本高、費用大而增加的財政支出。因此,財政在設計比較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及其具體實施方案時,應努力提高政策性轉移支付比重,使政策性轉移補助額佔整個轉移支付補助額的比重逐年提高。

五是減少財政資金配套。目前,安排各專項資金,通常還要求地方安排比例的配套資金,但在配套資金比例的確定上,對民族自治地方實行“一刀切”,未能很好地體現、院關於加大對民族貧困地區投入力度的精神。據不統計,僅2000年西藏用於專款配套的支出就達到約3億元。因此,在專項配套資金的分配及其配套比例的確定上應切實體現對西藏的照顧。應按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應由與西藏地方共同承擔的配套項目。不屬於共同事權,不應納入共同配套項目範圍。與西藏地方財政配套比例的確定,應同與西藏地方財力大體相適應,對西藏的專項撥款增幅也應與財力的增幅大體保持同步,專項配套資金也不例外。

(三)賦予西藏相應的財政自主權

一是財政收支自主權。西藏自主地安排和使用依照財政體制規定屬於地方的財政收入,上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擅自改變財政收入用途。在支出方面,西藏可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自主地決定支出規模、支出結構及其有關支出項目的標準和範圍。

二是舉借內債的自主權。西藏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決定了西藏地區財政困難的局面將是長期的,即使健全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西藏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性好轉。爲了增加西藏財政的發展能力,提高財政積累率,可考慮給予西藏舉借內債的自主權。西藏舉借內債可用國有資產作擔保,在自我平衡的條件下,根據當地可用財力確定舉借內債比例,如5%.

三是財政資金調劑使用權。對同一種用途的各項資金包括上級撥付的一些專款,允許捆綁起來統一安排,或者在上級撥付的各種專項補助之間適當調劑,以提高資金的規模使用效益。

(四)建立配套政策體系以提高西藏財稅自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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