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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金找项目合作你我贷为什么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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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鐵們,大家好,今天由我來爲大家分享你我貸爲什麼不用還,以及我欠了信用卡和小貸公司的錢,現在好多小貸公司都倒閉了,不知道用不用還,會不會坐牢的相關問題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動力,謝謝大家了哈,下面我們開始吧!

被法院定爲套路貸,幫網貸打官司、出謀劃策的律師要承擔什麼責任

依我之見一一律師在“套路貸”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責任的確定,必須看是否是“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打着“法律服務”之名旗號而參與的共同犯罪呢?還是在“套路貸”犯罪被司法機關查辦過程中的依法接受委託爲其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務?分清不同性質來確定律師參與的行爲的法律定性。

一,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及以上的行爲是詐騙罪,依法須追究參與者的刑事責任。而文題中所述的“套路貸”,即指犯罪嫌疑人(自然人,或法人機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低息便利爲誘餌引誘受害人在非銀行或國家批准的金融機關借取數額較大的款項,並採取虛構銀行流水,且故意製造受害人違約的方式方法,逼迫受害人超額還款和懲罰性賠償的方式非法佔有受害人合法財產數額較大及以上的行爲。根據上述簡析可以看得出“套路貸”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製造銀行虛假流水和故意導致受害人還款違約的行爲恰恰符合詐騙罪的法律要求,所以國家司法機關(“”兩高”)將這種披着合法放貸外衣的“套路貸”行爲定性爲詐騙案的處理方式是完全正確和及時的。

二,如果律師一旦介入了“套路貸”犯罪案件是否就是詐騙犯罪的“共犯”呢?

依我之見一一必須着眼於律師介入“套路貸”犯罪案件所處的階段。

1,律師“套路貸犯罪過程中參與的行爲”的性質,我們知道“套路貸”這種犯罪在法律上是故意犯罪,且屬於高智商型的金融詐騙犯罪,而律師“在犯罪過程中”(含初期犯意的提起丶安排丶策劃,中間的廣告宣傳和設陷合同的擬訂,故意製造借款人違約催債,以及以律師身份向法律提起訴訟和申請執行)參與的行爲就構成該詐騙犯罪的“共犯”,因爲作爲專業法律工作者,主觀上已明知犯罪嫌疑人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象的“套路貸”手段騙取受害人“數額較大”及以上的行爲在法律是涉嫌詐騙犯罪的行爲,而該律師爲了獲得不法利益而參與其中提供所謂“法律邦助”的行爲(如出謀劃策丶提供規避法律打擊丶提供設陷阱似的合同文本丶提起訴訟執行……)就構成了套路貸詐騙犯罪的“共犯”,依法就必須承擔詐騙犯罪“共犯”的刑事責任。

2,律師“在套路貸犯罪案件案發後查辦過程中”所依法提供的“法律服務"的性質,根據我國現行《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司法機關在查辦刑事案件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權獲得律師法律邦助和刑事辯護的權利;具有律師資格的律師有權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委託爲其提供法律邦助和刑事辯護的權利。比如,“套路貸”詐騙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依法受委託的刑辯律師有權從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丶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丶審查起訴過程中有權查閱全案案卷材料丶收集有利當事人的證據丶有權提出當事人無罪的意並提出不起訴的建議丶有權參與庭審活動的提問丶舉證丶質證,有權就當的行爲發表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刑罰的辯護意見丶案件判決後在針得當事人被告人的同意後代爲提起上訴的權利。

而上述“在查辦套路貸犯罪案件過程中”刑辯律師依法受委託實施的“法律邦助和刑事辯護”行爲是法律賦予律師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爲,律師的上述行爲是辦案的公丶檢丶法機關依法應予保障的合法行爲。

綜上所析,律師在被法院定性爲套路貸的詐騙犯罪案件所實施的“法律邦助”必須分清是”在犯罪過程中”的共犯邦助行爲,還是在司法機關“在查辦套路貸犯罪案件中”依法接受委託後,依法履職過程中的合法行爲,根據這種不同階段丶不同性質的行爲來確定律師的法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我欠了信用卡和小貸公司的錢,現在好多小貸公司都倒閉了,不知道用不用還,會不會坐牢

關於借錢不用還的方法,江湖中一直流行着各種傳說。

有人說扛過2年催收就不用還錢了;有人說平臺倒閉就不用還錢了;有人說坐牢了就不用還錢了;有人說死了就不用還錢了……甚至有的人說錢本來就不用還,借到了就是自己的,憑本事借的爲什麼要還?

今天小編來給大家說說對於以上的情況,法律到底是怎麼說的!

1、網貸平臺倒閉了還要還錢嗎?

從法律層面上,就算平臺消失,欠的錢也要還。

現在很多小貸平臺,背後都是P2P平臺,如果借款人所借平臺是正規的平臺,申請貸款的時候都會籤訂線上合同,這是受法律保護的。此外,借款人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是屬於投資人和出借人的。

平臺倒閉了,但是債務還在,債務有可能會轉移給他人,債務轉移後繼續會有催收人員進行催收。

2、不上徵信就可以不用還了?

許多“老賴”專門找不上徵信的網貸平臺借款然後不還,美其名曰:不上徵信的爲什麼要還?

其實,就算不上徵信,業內也有信息共享,加上網貸公司也有自己的風控體系,雖然有一些小貸公司上不了徵信,但是你的逾期記錄會出現在其他平臺上面。

一旦有一箇網貸出現長時間內逾期沒還款,你再借其他網貸就很難再下款了,就是因爲你的逾期數據已經被網貸平臺共享了。這裏提一句,最近被監管部門嚴打的互聯網金融爬蟲,就算因爲這方面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了網貸的錢就算不上徵信,也是需要還的。

3、借錢的人死了,還需要還錢嗎?

俗話說人死債消,負債累累的時候,很多人想過一死了之。

死了以後就不用還錢了嗎?要還!

按照《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債權。

同時,《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借錢的人死後欠的錢將由繼承人用遺產來償還,但是償還的限度不會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

如果借錢的人沒有任何遺產,也沒有擔保人等,那可以不還。以死消債,不如拼命掙錢,只要一條命在,總有一天翻身!

十年前從農村信用社貸款沒還,有什麼後果

如果,在近三年來信用社並沒有“催帳”,重要的是你沒有在信用社催帳的“回執”上簽字。那麼你就獲得了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或是信用社已失去用法律“收款”的權力。此筆貸款只存在“自然給付權”。

於你而言,你可以還,亦應該要還!同時,你也可以不還,法律因爲“時效屆滿”的原故並不會支持信用社的訴求。所以,並沒有後果可言!

我有個朋友兵哥,上世紀九十年代在信用社貸款四十萬元。二十年後,信用社的人找他說,此貸款莫還算了。我們已將此筆貸款作爲不良資產處理好了。只是要做帳,麻煩你籤個字如何?兵哥很是感動,信用社太“溫暖”了!於是在信用社的回執寫上了自己的大名(其實是催款回執)。

幾天後,法院寄給兵哥的是“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信用社以“貸款合同糾紛”起訴了兵哥。

後來,兵哥償還信用社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等共計六十多萬元。

兵哥很是懊悔!自己應該早點償還此筆貸款。他問我法律上規定有“時效屆滿”的說法,我告訴他,上次你在信用社的“回執”上簽字,“時效”已恢復,“時效”已沒有“屆滿”矣。兵哥聽懂後,狠狠地搧了自己幾記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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