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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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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標題:關於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頒佈日期:1993年12月28日實施日期:1994年1月1日終止日期:類別:消費稅頒佈單位:稅務總局內容: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爲了適應新的工文號:標題:關於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頒佈日期:1993年12月28日實施日期:1994年1月1日終止日期:類別:消費稅頒佈單位:稅務總局內容: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爲了適應新的工商稅制的要求,加強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稅務總局決定改進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出口企業直接從生產企業收購消費稅應稅貨物用於出口的,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在徵稅時開具《出口貨物消費稅在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二、專用稅票經稅務、國庫(經收處)收款蓋章後,由生產企業轉交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後據以申請退還消費稅。三、出口企業將收購的已徵收消費稅的貨物銷售給其他企業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專用稅票上蓋章或者開具專用稅票分割單交其他企業據以申請退稅。四、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列舉的本地區出口企業和出具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複印件)的外地出口企業收購應徵消費稅貨物,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纔可開具專用稅票。五、專用稅票實行一批銷貨開具一份專用稅票的辦法。如銷售的出口貨物批量大、交貨時間長,也可按照經營出口貨物企業的要求分批開具專用稅票。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出專用稅票中所列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和銷售額應與實際銷貨一致。六、申請退還消費稅的企業在其貨物出口後,應提供出口報關單、收購發票等退稅憑證,並同時提供專用稅票或分割單。七、企業申請退稅時,不能提供專用稅票及分割單,或提供稅務、國庫(經收處)印章不齊全、字跡不清的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稅務機關不予退還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八、出口企業應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貨物專用稅票及分割單原件,並在本企業留存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的複印件或在有關帳簿中記錄專用稅票及分割單號碼和有關數據,以便覈對。九、出口企業提供的專用稅票或分割單如有、塗改、非法購買等行爲的,除不予退稅外,按騙取退稅處理。十、各地稅務機關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印發之前,可仍延用現行《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具體更換時間由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十一、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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