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新联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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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區別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則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並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關係極易混淆,有亂晌祥區分的必要。歸納起來,認定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大致有以下要點:
1.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則可以同時都是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也可以單方是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勞務關係的主體沒有勞動關係主體那樣的限制條件。
2.主體的性質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規章制度等,成爲用人單位的成員;勞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勞務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在判斷勞動者是否爲用人單位的成員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是用人單位臨時發生的勞務,還是由用人單位的性質所決定的正常的崗位勞動;(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關係是否具有一定的穩定性;(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4)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所取得的報酬是否爲其主要的生活來源。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是正常的崗位勞動,與用人單位關係穩定,其勞動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指令和標準完成工作,其從用人單位中取得的報酬爲其生活主要來源的,就應當確認雙方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反之,就應當認爲是勞務關係。在“張益忠訴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一般勞動爭議案”中也認定勞動關係應符合上述第三和第四個特徵,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需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即內部上的隸屬關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確定的工資或工資相類似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維持個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討論紀要》第9條也規定,勞動者雖然向單位提供勞動(務),領取報酬,但雙方未形成身份上的從屬關係的,不是勞動關係;發生報酬等爭議的,應根據雙方法律關係性質(如加工、定作、承攬、運輸)予以處理。
3.客體不同。勞動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務關係的客體是勞務;勞動力作爲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勞務作爲一種“產品”而存在,將勞動力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則生產出勞務。
4.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之外,還有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係的勞動者一般只取得勞務報酬。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了同工同酬和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關係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照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6.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關係貫徹國家干預原則。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強制性地爲用人單位規定了許多義務,譁搏如必須爲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規避;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法定義務。
7.內容的任意性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動關係的重要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有當事人協商的餘地,如用人謹磨單位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國家干預程度強;勞務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協商確定,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強,受國家干預程度較低。
8.法律調整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來調整,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來規範調整;勞務合同則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來調整。由此,勞動關係中就不能適用調整勞務關係的法律規範來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就認爲,勞動者欺詐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適用《合同法》關於欺詐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
9.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的不履行、非法履行等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責任。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關係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中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係爭議,一般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纔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務糾紛出現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直接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說是經濟關係,而不存在隸屬關係;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或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一)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二)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係相近的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說是經濟關係。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民法典》。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用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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