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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远洋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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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如果您還對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不太瞭解,沒有關係,今天就由本站爲大家分享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的知識,包括信用社擔保人的期限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信用社擔保人的期限

銀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規定

(一)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爲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爲不變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擔保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一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一般約定爲到期後兩年內,假如未約定的,可以參照以下:《擔保法》第25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信用社擔保是終身的嗎

信用社擔保不是終身的,有期限的。

農村信用社幫人擔保7年了還有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信用社應在多長時間內對擔保人起訴

信用社應該在擔保人表示擔保到期後不同意再提供擔保時起訴;

信用社應該在貸款逾期後,擔保人仍然同意擔保,但一直是有錢不還(實際上拒絕擔保)時起訴。

擔保人的訴訟時效在民法典中也是三年,特殊規定除外。

所以債權人在實際履行合同中,不僅要及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力,還要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力。

文章到此結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和信用社擔保人的期限的問題解決了您的問題,那麼我們由衷的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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